【最高法院刑事判例汇刊】.pdf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匯刊目次第十一期(一)所生他罪與起(二二)被告不到庭判之限制 四大.徒刑(三)核驗筆之必要程序 ceee 七 五(五)不知法之解(六)上海特區法院之性質 八 入刑之轉移(七)供合罪之定刑 二 九)罪之構成要件(O)偽造自己文書之任及非公務員之侵占(一一)行使未確定之權利(一二)奪行動自由与私禁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匯刊目次第十一期
二一七在外把之罪(二)引良家女之解:(二九)傷害親興告(三O)科刑判决與犯罪事實之定及告後悔過之效力(三一)聲明不服之效(三一)准復原状前之逾期上(於刑裁定之救方 四大救條例用之限制 三五)刑興之(三六)為强盗排除障之罪(三八)聚之解及任外把風之罪(三七)贩買中含有片物之外用物品與鸦片罪之成(三九偽造已死亡人之文書.
要旨分類一覺第十一期 關於刑法(五)不知法命之解稞1—刑法第二八條所調不知法命係指犯人不知有 此法合且其行為无反社會性者而言若贩鸦片人而知其有害於 上字第一六三五号)(七)供合罪之定刑—被告犯敷罪其中有一罪或敷罪應依其輕或 會含有反會性得藉口不知法命為其解之理由(二十一年 八 酌减其刑者先须就其本條法定主刑减輕若干而後再就其宜告之刑 與他罪宣告刑定其執行之刑期金方為合法乃原覆判决不依上 予减科尤達法(二十一年非字第一一四號)開明先宣告其應減之刑竟於定執行刑後始依據其所引用之法條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刊第十一期(入)刑之轉移丨—刑法所加重減輕指就刑法分各條原有法定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