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例汇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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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制例匯刊目次第七期(二)為被告不利盆再蕃之提起(一)被告之最後陳舆人之訊問(四)抗告之限制口頭聲明上.之效 五(五)犯罪事實之定:(六)被告死亡之虑置 七)番判妨害公安之解 五四二九七六 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 八)案之移(九)告.人上.之限制 二一)自白之.要.(二一八)法律不溯既街之例外(二七)特傷害罪之成.一(三)教罪之(二一九)告罪之楼.五九(三一)連犯之楼(一)造文書罪之成(二二四)酌之用.婚之解(三五)舊刑律之適用(六)起時效之已完成 七二(二二八)重與連續犯(三七)告罪之楼(三九)聚之罪數(四)要旨分類一第七期(一五)連續犯之構成丨.於.法 以概括之意思連續數行為而先後傷數人應依刑法(二十一年上字第二O.号)七五條以一罪若係以一行篇而同時傷數人即應依同法第七四條處断(二一十一年上字第二三)(一六)强盗之成立舆分—强盗之共犯無事後會否分与犯罪成立無關 一五(一七)傷害致死之定—因念激痰壅氣身死而加害人之實施暴行又為激 發痰壅氣之原因其加害之行為興死亡結果顯有相當聯關係不能不(一八)告發人之不服及恐罪之成立 負傷害致死之(二十一年上字第二一O六號)外係指犯罪之被害人就其被害事實會為告者而言至其他告發人對於縣 —(一)告人除刑法有特规定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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