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例汇刊】.pdf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匯刊目次 第六期(一)鞠盗罪之(二)偽造自已文書之不罪(三)强盗之重科 四)川刑律之限制及殺人與毁之係 C(五)職罪之.六)强盗罪之定 四 七 八)興强之辨 七)一重處與更密之錯 四 O(十)侵人之與權執行之錯 九)榆他取條例之適用興犯之定 一一九(十二)牙保物罪之科(十一)不知犯罪事實之無.
(二七)强盗傷人之罪数(二八)私禁與恐之重 七一(十)連續犯之構(二九)强盗構成之要件:七九 七七(一)同課勒罪之構成(二二)偽造與行使罪輕重之比同强盗之任(三三四)捕獲現行犯不送之犯罪 五(三六)犯罪调數之計算(五)拐及重婚罪之成立(三七)拐之助(三八)殺人焚之罪數.
要旨分類 一第六期 法(二偽造自己交書之不罪 師所提出之書外若於自己之文書為不之登載無是否足生損告於 —關於造文書除公務員所掌之公文書舆醫(三)强盗之重科 他人刑法上既無處明交自無罪之餘地(二一十年非学第七六號)一夜間带见器侵人他人住宅规取财物其犯罪情形適合 八條之有期徒刑(二十年非字第七八號)於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项第一三雨款之规定應科以同法第二百四十(四)適用刑律之限制及殺人與毁之關係丨 輕之刑者專以科處主刑為限而於罪名仍應依刑法之自不得適用刑律 刑法第二條但書所適用较 不應將損體一罪置而不(二十年非字第七九號> 之规定又殺人與损體之二個行為究竟有無率連關係應予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