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例汇刊】.pdf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滙刊目次第四期(一)遒用覆蕃之(二激於义傷害之圍(三)碼權之期問及用 四)連續犯與易科金之解 六 九 五)刑律輕刑之用.六)在場犯罪之任 一 四 七)告敷人之罪 八)起權之消興課之加重 二 入 九)金刑之.
輕之限制(二七)减輕之限制與禁烟法之適用 七五 七八(二九)爆裂物之解繹(三O)同課之解稞興榆胞取條例之適用 八三 O(三一)私之錯(三二)盗匪輕之限制 八(三四(三三)禁烟法之遒用.禁烟法之適用 九二 九四(三六(三五)不能輕之强盗未.治匪暂行條例之適用 九六 九九(三八)榆他取缔條例之適用(三七)治土豪劣神條例之適用(三九)榆胞取條例之適用 四.)上.逾期之.
要旨分類一覺第四期 開於刑法(二)激於义慎傷害之—查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所当場激於义 而傷害人者係包括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至第二百九十六條所列 傷重傷及傷人致死各種之情形而言(十九年非字第一五三號(三)碼權之期間及用語丨宣告六月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其魂奪 公權不得逾十年又查現行刑法關於奪權之规定無全部一部之分 缀以全部二字顯有未合(十九年非字第一五四號)“四)連犯與易科金之解繹—犯罪行為起於刑法施行以前但在 刑法施行以後仍連續反覆犯同一之罪此即之連續犯其性質在學 上為即成犯犯罪之延長故其刑法施行前之犯行即不营於連 最高法院刑事例刊第四期 犯之一部又查刑法上所易科金乃係選刑之一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