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例汇刊】.pdf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匯刊=次第十三期(罪刑之此较與減(一)看守肉票之罪(三)備興中止之區别(四)候作被以非财之罪责:五)脱罪之成立 六)連續犯興合罪之區别 一七:一五,七)有期徒刑之加 入)告罪成立之要件 一 西(一.)事前助與教唆犯罪.九)利用職務上權利機會之犯(一二)共同正犯之 一—)无故侵人他人住宅之解.
(二八)營利略興妨害風化无關 二七)傷害致人死罪之因果關 三O)由他人本名上之效力(二九)犯罪已止其刑之解 九二三一(三一)上.部分之州(三二二)聲间復原状及對縣判呈.不服(一二三四)委親上.之效(三三)民事法院裁判之拘束力及告案件之起(三五)率.關保之合理(三六)未受請求事项判决之達法 11三(三八)發見據之再(三七)被告未出庭及拒艳陳之判决(三九)提起上.
要旨分類一魔第十三期(一)看守肉票之罪!關於刑法 上人等均在人勒状熊中為之看守肉 票顯係於寶施犯罪行為之际予以直接重要之助應依刑法第四十四條第 三项但書科原判决為共同正犯尚有未當(二十二年上字第二六五號(二)罪刑之此较與減輕—查此较罪之重輕應以所犯法條之本刑為標 至未遂罪愿否减刑於科刑圍於法定本刑之重輕不生影自不能於減 輕後始行此较此為適用刑法第七十四條之當然解耦至刑法施行條例第三 事就新舊刑法變更具有刑法第二條之情形時為一種特别规定與上開 條所载依法合加重減輕或有减酌減時愿於加重或減輕後比较其刑之重輕(三)预備與中止之區丨 問题毫不相涉要無類推用之餘地(二十二年上字第七三四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