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货币法及中央银行法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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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經濟研究處 丹麥貨法及中央銀行法规 民國廿三年四月印免现)(七)一九三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命第二二三八號(關於國民銀行之 六九(八)一九三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工商部通命:七(九)一九三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司法部通命每十克伦之金,重量為四四八.三格蘭姆,每二十克伦之重量為 2 八九六.六格蘭姆.十克倫之金十八米力密,(米力密奕約等於丹尺.三一九)二十克倫之金為二十三米力密.第四條之為銀質者(一),其合之数量與質地依照下條(第五 锌.條)之规定。其爲铜質者,携合九十五成之黄,四成之,一成之 第五條(一)見一九二O年法企第一百五十九號第一二雨條及一九二四年法合第二十八號 造左列各種銀時,其大小重量及質地,應依照下列规定辨理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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