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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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條例民國三年一月十三日教合第五十二二號 第一章總網 第一條本条例所公司以商行為為业而設立之團體 第二條 一 无限公司 公司共分為四 二 雨合公司 三 股分有限公司 四 股分雨合公司 第二條 凡公司均為法人 第五條 第四條 公司以其本店所在地篇住所 公司非在本店該管官册後不得着手於業之 第六條 公司之設立非在本店管官主册後不得對抗第三者 第七條 公词保例 公司既經本店該管官愿册後滿六偶月尚未開业者該管官廳得以職權册 第十一條 公司自章程押後十五日内雁將左列各款向本店及支店管官 二 1 本店及支店 前條第一至第二各款 三 設立之年月日 五 四 定有代表公司股東其姓名 定有存立年限或解散之事由者其年限或事由 六 股東出資之種類及以财為出資之價格 册业於同期限内將添設支店事向本店及他支店管官册 第十二條公司添設支店時應於添設後十五日内照前條所各款向該管官廳 第十三條公司本店或支店如有_移應於移後十五日内向該管官廳照第十 如在本店或支店該管官廳之同一區域内添設支店時旅须将添設支店事册 公司例 條各册亚於原處管官將移事册 三羲時即中止以候取决 公司常事務執行业務之股東均得各自執行但其餘執行業務之股東有一人逃 第二十條 經理人之選任及解任有特定執行业務之股東亦须全體股東過牛數 取决 第二十一條 公司變更章程及篇公司事业圍外之行為均應得全體股東之同意 第二十二條 不執行业務之股東亦得質問公司營业情形稽查帐貨物及信件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三條 執行业務之股東非有特不得向公司案取报酬 股東因執行业務於急需費用代為垫付者得向公司照數索計算 整付後利息如保任款未到期者亦得請給相當之保 股東因執行业務受有損害亚非由自已過失者得向公司求赔 第二十五條公司章程訂明專歸某股東之一人或數人執行业務時其人不得無故 自行解職及使之退職 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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