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统治下的台湾工商交通法规辑要】.pdf

台灣工商交通法规鞭要第一 目錄 郸 政法 政匯法 郵政金法 鐵道船舶政法 银道船舶郵政规则 郵政法、鐵道船舶政法、郵政分法、郵政金法、電信法及無線電信法施 開於軍事郵件之事项 行有關之信省合及告示中信大臣及信局所事之掌理方法 國際郵政规则 附參考料 台灣工商交通法规要第一自
航 空 永空法 富信電話 信头 象电信社 私露蛋信规则 合電规 電信線電結線建设条例 督府氣通知電报规则 官應州然彩电信線活规 外国絲报规,交通甜要第一辑 目镰
邹政法 明治三十二三年三月十三月 法合第五十匹號 經帝國會之协赞裁可政法、兹公怖之.修正明治四O年法合七號、大正五年十七號昭和六年第四號 第 第 二 一 條 政 政由政府掌理之.無论任何社人,不得以書信之送為營业.業經營者;及其代表或代理人或其他业者,不得以其運搬方法,為 他人送書信,但應以附属貨物之不加口附件,或送貨單(亦可為 第 第 四 三 條 單)不在此限.條:券執行“之送信反收信差,或政导用車馬,遇有道路障,无法通 經營者,不得拒艳局托件,但此時那局支給相當之溪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