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法规汇编】.pdf

一印花税法原则中央政治會三八三火决 但不以生效力成無營业或權利義務關保免 民事或事上關於财產權之創設變更轉移承明等行為之均微印花税 二 陈听發給之艺公文書均微印花税们為微收税捐而發或已贴司法印花者免 人或體有所求或陳逃向官署呈邈之文件及官署或學校因偶人或關 四 三 營業以照印花税為原 蓄扶植晨工便利旅行起見對於蓄事业(有蓄除外)及農工暨 五 旅行所用得酌量减免 之数力成權利為币大或使用時間久長者課税重其效力或權利為輕 六 微或使用時間短促課税輕 常有的行為之多探簡而易行之定额税稀見的行為之多探易於計算之 七 累进税 種類名探概括式注重其性質以為課税之標性質不同者不得比附 一印花税法原
六 五 偶人或家庭所用之帐簿 教育文化或慈善機關合作社所用之帐簿 七 八 凡各種之正木已貼用印花票者其副本或抄木 凡公私機關或粗其内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之單據 九+催索欠款或核對數目所用之單 車票船票航空票其他往來客票及行李票 第四條+,本法盘率表内列明免納印花盘者 國營事业所用之契及主要帐簿應依木法殺納印花税其種類由财政 前所规定納税免之種類於地方公營事业適用之 部奥主管部會商訂會呈行政院核定但國營事业所發之货票及提單免税 第五條 第六 應納印花税之應於交付或使用前贴用印化税票 同一備具二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执 一份者應作份各别贴 第七饰 用印花税票 經關係人定將已失時效
第十六條 第二章 應 纳 印花 税 率 税 之 及 税 率 依 左 表之所 定 税 率 表 種 類 性 質 税 率 印 花 人站 免 税 備 考 貨票 载物凡 之列成各 單品交奖 據名後商 毕数随店 属量货售 之或開 價其货 上印分元件 各花满以发 三店二十上票 上印價 分元者花滿 立 據 者 行 有梵业性質之場所 各业商店係指公司 號店鋪以及其他 所 二 收 銀 物 之 後 凡 所 但 收 立 金 到 之 融 銀 業 單 銭 或 存 款 貨 物 收 花满以贴每以贴一三每 白 印價件 分元者花满收 以贴一 上印分元其印分元者其 者花满以金花满以贴货 贴二十上额三百 印分元或 立 據者 除 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