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部工作纪要】.pdf

法部工作靶要 中華民國二十七年 甲 司法行政 一 關於機關設置事项 關於任用及考試事 三 於名服章改定事 四 於民刑案件密核事项 五 六 關於监所整事项 關於推事检察官理案件考核事项 七 於文書印事项 八 關於經費及法收事项 九 關於計表册事项 乙 法制纂
法部工作靶要 中华民國二十七年 甲 司法行政 關於機關設置事项(一)各省法院盈所之次第恢復 1自事變以後有河北之北京唐山躁縣三處法院监所照常瓣公木部 成立後先後就上開三處加以整顿隨即恢復天津法院监所現計河北 省内之法院盈所有高等法院及天津唐山雨高等分院北京天津唐山 縣四地方法院北京第一第二及天津三监北京天津唐山三看守 所 2山东省現有之法院监所為高等法院及烟台高等分院濟南烟台雨地 方法院烟台监压城分拌濟南烟台雨看守所 3山西省現有之法院监所高等法院太原地方法院及太原盈看守
2山東高地雨院均因事變被焚所亦多毁損現高地雨院暂在少年 辦公惟看守所損坏稍輕現摄即行修復應用摄明年将高地雨院 及次第修建至歷城分即加以修普作為濟南狱 3山西高地雨院房屋亦多損壤之處前因高院房屋尚未收回先将地院 房屋加以修費為高地雨院辦公之所已合修復計劃呈候核定 二關於任用及考試事项法院盈所職員資格之蕃查 1法院监所職負之任用資格规定本部先後修正司法官查委員 會规监官任用暂行標華官密查委員會规则制定法院書 記官任用查暂行辦法法院書記官蕃查委員會规公布施行并 派科長以上職員各委員會委員時開會蕃查以重選(二)司法官考試及訓 1司法官職在平亭非學驗均優不克勝任本部因摄訂司法官考試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