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法】凌其翰.pdf

出版法 言 本館附之新開荫授學校其宗旨在卷成健全之新聞記者對于辑撰泷及探之技能 使其有充分之訓而一種新開之刊行就法律學之眼光觀之其所發生之法律開係亦至 繁本講之目的即在整理此種法律關保而加以研究之 一種新開之刊行其所發生之法律係大别之可分為二(一)私法關俬(二)公法 關保①(一)就私法而言一種新開之刊行至少可以發生雨種關係(甲)新聞對于私人 之關保(乙)新開對于著作人之關(甲)新聞對于私人之關保新開所揭載有私八之消息其影足以妨害私人 申報新授學校羲 之名於是有關保之私人對于新聞之負人有要求更正之權此種更正權在吾國
稿家所供給之新開稿以數或字數計酬以揭載為酬報之條件报館與投稿家之保不 關係為倔慵開係應照民法债篇第二章第七節一一各條理若特约之通員或普通投 於倔慵開保而於出版的契係應照民法第二章第九節一出版一各條辦理 以上所之法律關係不限於純粹之聞稿即其他文藝學或美稿亦包括在 繁新開事業者甚距不可以不(二)就公法而言新開之刊行在新聞創辨之前是否得政府之谁在新開創 辨以後消息之揭載是否得政府之事前查或事後干涉凡此點等於新開之生命線 新間等有於性資者如時是出有於文藝性質者如申報之本增刊自由谈附刊等 而為事新開业者所不可不知者新開之内容殊廣有於純粹消息性質者如專電通信 有於學術性質者如開於學術之車著或學之附刊有於
普通法與特别法亦写法律上之品别普通所规定者為原则而特别法所规定者 例外如刑法普通法而危害民國紧急治罪法為特别法害法上之言自由 為普通法而出版法之规定為特别法矣 上篇 出版契約 第一節出版契約之性質 之沿带.所无古代在印刷未發明前著作物既不能經印刷方法以出版公 申報新聞投學校羲 倆著作人對于作物之權利更无以著作權出版渐惟出版工具未經發明则出版 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