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方略】孙中山新民书局.pdf

中山全書(万略之二) 建國方略 建 國民政府建國大網 一國民政府木革命之三民主羲五權法以建設中华民國.國 以樂民居。修治道路蓮河以利民行.二建之首要在民生。故對於全國人民之食衣、住、行四大需要。政當庚人民勤。共課业之發展、以足民食。共課造之發展以裕民衣。建大計齐之各式屈舍 万 官權、行使其創制權、行使其馥權.之侵略强。政府當抵之。龙同時修改各國條。以恢復我國際中等國家獨立.一四其三為民族。故對於國内之弱小民族。各政府當扶植之。使之能自决自治。對於國外 五建設之程序。分為三期。一日軍政時期。二日訓政時期。三日政時期.六在軍政時期。一切制度悉棘於軍政之下。
十五凡候還及任命官員。無中央與地方。皆經中央考試、鈴定餐格者乃可.六凡一省全数之縣。皆完全自治者。為政始時期。國民代表得選省長.十七在此時期。中央與省之權限。宋均權制度.本省自治之督。至於省内之國家行政。即省長受中央之指.凡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者歸中央.建 十八縣為自治之單位。省於中央與縣之間以收聯絡之效.有因地制宜之性歸地方。不偏於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院。日立法院。日司法院。日考試院。日监察院.十九在政開始時期。中央政府當完成設立五院。以試行五權之治。其序列如下。日行政 方 商部。七教育部。八交通部.廿一法未颁布以前。各院長皆歸統任免而督率之。
之常理以解决之。便不欲以非常之事而國人也。不借无成。而俄又起。存亡所。行之適。出表。故原定方略。百未一施。民大定後。財政困。以為可以習 關。不能不出非常之策以應之也.骼之革命者何。現在金融恐慌。常人皆以為我國今日必昔H乏。其實不然。我之财 建 中。而貨財之代表耳此代表之物。在工商業發之國。财貨溢於金銀之敷百为倍。多 力如做。Ⅲ出有加。其所以成此困之現象。之不足也。骼為何。不過交换之 國 刀貝之用而為也。此天然之化。勢所必至。理有問然。今欲以人事速其進行。是 以票代之矣。然票者。將必金銀之用而為未來之骼。如金銀之往背之布帛 方 局换纸。不准在市面流行。如此一出。必立得信用暢行無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