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於参议院决选议长之忏悔录】周兆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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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参院决溪义長之仪悔书同兆记名搜票法互選之前次選長遵行無何可因案院保用無記名法即欲援以写 一 輕動護法一役爭未已若草率修正自難免戎首之嫌此不守法一也 例今以記名投票交情多不便有提修改為無記名者不知約法專條宜 法互選長以得票滿投票數之牛者為當選本院规復若得票無過半數時 以得票最多數者二人决選之至决让票數未有明文由法理推之自仍以满投票總數 衆院已開此例而雨院规则不必强同且因此修改致命前後决選之效果未能一 之半為前次决選識長遵行無乃当續决選之中有提修改為用比较多數者 律倘非有心厚薄何至多事粉更此不守法二也 院法長副長有事故時得另選臨時長是否另遇待酌度今本院正副長均 長之應用長规同一困難何分彼此且未選之前此目的有力爭奪自所 未選改法段氏之修改國會選法何所忌而不敢多數專制之横行代制度之破 四 產之中國其彌彰是故今之員乎自反身為人民之代表地居政府之督而 固定之法律置如無有負青任何以行使職權復坐摊席侈國政今日 自思能無汗下 贺問内阁之失職明日彈劾官吏之達法設使反唇相稽恐難自解長之選稽久未 成事實能力何存根本之大法牵連亦為動紀網何有不能正已焉能正人清夜 求遒合不更限若夫長制依然存在所决選之開會記名之寫票總數過牛之 或日修改规為立法者之常事固已大抵成交之法每因環境變或苦施行滞欲 改案此亦一修改案有利於彼者此则反對之有利於此者被又反對之心门角互相 当選此等手續原非繁自是故意枝梧不行何僧為艳對不能之難事彼亦一修 混沌之情形耳则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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