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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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地方制度修正案
类别
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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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修正案】.pdf地方制度修正案明提要 本修正案之理由可以澈底分權平等均權八字概括之可以二大理由分别 明之兹特提要表列於前 第一自治與行政澈底分權為保障地方自治事權之自由行使即不得不先 將地方自治與國家行政權澈底的分完成其與行政方面無直接關係的獨立之 的統 人格乃可以促進地方自治為人民自動的發展一方即藉以保持國家行政為有統系 第二純粹自治體的澈底分權為國民固有王權顺序之行便於國民關係切 近之縣自治取尽量發展之规定於國民係近之省自治取相当發展之规定再進 而至於國民全體即主權者之國家取恰合分際之规定决不因地方之行使自治權致 有妨害國家全體之虞而於省及縣之國民公决權亦各有其澈底的行使之规定焉 第二超物我界的平等均權為(二二)依法委任行政事務官員(二)涉及二省以上之地方行政呈准中央政府与他省协商辦理事项 第五條(四)其他依國家法合委任事项 省於不抵觸國家法规得制定省自治法 第六條(二)省财之經營處分 省之自治事项如左(三)省實業交通(二中等以上之教育(五)省公共生(四)省晨工商樊保護 七)省銀行(六)省警察及保安除(八)省水利及工程(九)省公及省負之契 三分二之可决得撒回另逃之 第十條省設省董事會執行地方自治事務 省黄事之及選以法律定之 省董事員由省會省教育會晨工商會選之 省行政委員被弹劾時大總派員查辦之 第十一條省行政委員有達法行為時省識會得以員過半數之决彈劾之 職務或撤回另選之 第十二條省黄事員達法或不職時山原選會選人三分二之識决得停止其 第十三條縣設縣董事執行縣自治事務 縣董事會受國家委得代理國家行政事務 縣黄事會之組織及让以法律定之 縣董事具由縣會縣教育晨工商會選之 第十五條 第十四條 縣之自治事项如左 縣於不抵觸國家法规得制定縣自治法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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