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治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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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浙江省自治法目錄 總網 第二章 第三章 省民之生計 省民之權利羲務 第四章 第五草 立法 省之事權 第六章 第七章 省會 省長及省務院 第八章 第九章 法院 监察院 第十章 第十一章,財 番計院 政 第十二章教育 浙江省自治法目錄浙江省自治法 第一章總納 第一條 第二條 浙江省之區域依其固有之疆界 浙江省為中華民國之一自治省 民 第三條 凡有中华民國國籍之人民續住居本省二年以上登於省戶籍者為本省省 第四條 省尸籍法另定之 省之自治權於省民全體依本法规定行使之 第五條 第二章省民之權利羲務 省民在法律上无種族宗教男女之分一律平等 第六條省民在法律上為權利主體 無何人不得以人身為買抵押租借之目的物 浙江省自治法 無何人非依法律不得强迫人民夫役第十四條 第十三條 省民有營業自由權但為維持公盆得以法律制限之 省民在不抵觸刑法之圍内有自由集會結征之權不受他種法合之制限 第十五條 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法機關密判 省民依法律有於法院之權 第十七條 第十六條 省民依法律有選及被選鼎權 省民依法律有請或提起行政之樓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省民依法律有置備武器之權 省民依法律有任各填公職之權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省民依法律有納之羲務 省民有捍衛國難警術地方之义務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二條 省民有事相當職业之羲務 省民依法律有使其子女受教育之义務 第二十四條 浙江省自治法 省民依法律有為證人定人之義務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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