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治法要义】刘世长.pdf

法治權典
縣自治法要義 第二職 目次 第三章縣参事會 六四 第一節 粗.六四 第二 職權 第一節 第四章財政 經費 七九 第五章 第二節 监督 算决算及查 八七 九七 第六章 附 附则 O二1 O五 縣自治法施行細则.五 縣會員规则
大魏統合 中華民國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布 地方自治由官吏督而自治體之組成應由人民自動縣自治法及市 自治制業已次第颁行其施行日期及施行區域所以须由地方長官 辦者盖留人民偏之餘地一經備安善即当施行而現在呈辨地 方尚未及三分之一政府既有提倡人民自治之决心人民當各具荷自 治之毅力且自治法中所列各项事宜皆入民之直接利盆所以地方公民 巫宜引為已青不当放義務所望各地人民咸晓然自治事務為自身天 職无可推各地方官身為督亦應實心勤力促成查各國自治事 業之發達大都以市權凡有市之地方人文辐财力充裕尤首先 創辨以為各地倡率國利民端在此凡我官民當共圖之此命 躲自心法婴義 大魏扰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