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修正案理由书】汤漪丁世峄提出.pdf

地方制度修正案理由书 第一法上有规定地方制度之必要 杜專制再二量礁信為可大可久而及恐事无保時移事變而就故以文字 中華民國何為而有制定蛊法之必要乎盖為經革命創造共和同時又欲仲张民 的规定布之全國以為我中華民國人民世世子孫永保遵守故現識法草案首定國 體次及人民權利次及大總會内司法判國家各機關之權限不條规列 我制同人應時勢之要求斯大业以為延遣憾矣吾人於兹有大惑不解者 一事即我制同人果见中華民國所必要规定於法上者止此數者而已乎如以 除一二章節條项有標外殆有加於時法之上者此次會可將法之 為此已足则吾人以為草案所规定是共和國體是大會内司法判 約字改篇字修正一字法即成又何努日夜争一字一句研精应亘半年之久 而
維持現状之及非長計制定法有规定地方制度之必要实為至當不易之理由 今會已識决将地方制度加人法上逃理由似可不必餐陳不知非先明法 制度加人法即不能不先就明法上何以有规定之必要 所以规定地方制度之真羲會所提出地方制度之無由發見且既以地方 第二會提出之地方制度案之不可不修正 法而不篇地方制度之规定吾人制事业其半法规定地方制度而不先篇 中央地方權限之分付中央政府以至高無上之權能與地方以自由发展之餘地如 會提出之地方制度是篇以塗敷塗將錯就錯不如一仍今日之現状吾人對 於此為不能不修正者理由無他可以簡單一語明之日如不修正不如不定入 法之為愈也案識會提出之地方制度其重要部分如第四條省會之職權取概 括的列與前清豁局
的能付與各省若此不與吾不知其所持者篇何矣且吾人及極主張此省的 何不之普通法案不知省之本身自有價值即中央不取列立法至少亦應以列 规定之而不欲以普通法律规定之制度上一步亦仍不失其加人法之必要 列權能應以法付與之而不欲以普通法律付與之地方與中央之係應以蛊法 聯邦之邦或自治團體者(國内一部學者之主张尽見於三四雨年間之各種難 惟是地方究取何種制度吾國之省究居何種地位乃為最大問題數年以來有省 有省為國家行政區劃 會提出之地方制度皆是)或國家行政區自治體者(元年秋間政府预偏之提案(前清局章程元年政府撤回之省制草案及現在 取普响士設官治自治雨機關是)依吾人所見中國各省决難下明礁之定羲其 為聯邦自治行政區官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