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制日本治理由地方自治之研究市町村制讲义】齐树楷.pdf



自治制(二二)團體自治既為團體则必有多數團體員既為自治必有粗織有 法律但其中亦有(甲)國家自治國家自治廣羲不國體如何皆為自治狭羲只有 共和國可以當之(乙)地方自治兹所言是也羲列下 地方自治地方自治者具有程度之國民在國權治之下於一定區域為 一定粗織對於本體行使强制力以處理行政中之事件者也分释之 一)具有程度程度有高下自治之办隨而高下其自治成立之规式 亦随而高下其所以能具程度者有三(二)基於教育(二)正於 外界(或激刺或束)(三)成於内力(二二國統治之下如上无最高權则為國家自治矣(三)一定區域一定組自治之人其程度高下不能拘若地方必有
自治制 自治形式同实質巽,有受動之自治有主動之自治受動者日日小而歸 四 於無有主動者可涨可可分可合而不可囿吾國今日之自治受動者也 由受動而易篇主動亦其力之如何耳 凡事如行抛物線起點似遠落點近故古人云取法乎上得乎中今言自 治力主此羲必人人意中有高且遠者乃能適當自治之地位也 第二章自治之必要及其利 第一節必要 吾國人久處於專制政府之下而地方利大而國家興亡皆以篇於已無 如不们子習於安逸貴以克家推不前故自治一端有以為不必要者 今解其薇鼎四端(一)對於外國八而知地方自治之必要内又分二(甲)内國人之出居外國者始义於外人外人入吾國者蹦有數人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