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代表会议议员选举程序令】.pdf

國民代表會員選日期合 中華民國十四年七月一日公饰 期内行 第一條各省區及蒙古西藏青海華僑員之選均由各該選督于本命所定 各該選盈督應將凝定行選日期速報告國民代表會備處但初選應 呈由覆選督轉報凡已定行選日期仍於第二條或第所定期内改定日 第三條 第四條 各選區如屆前二條所定選期因不得已情形不能板選時得由各 應呈由覆選督轉報 該選督豫凝延展期報由國民代表會識備處呈請臨時執政核准行初選 第五條 前頂延展期以十日内為限不得再有延展 初選届行選之日因天或其他事變發生致不能投票時初選么督應 國民代表會員選日期合
定追加選日期呈請臨時執政核准行 前特别情形如在國民代表會開會期内消時應由國民代表會備處 民代表會條例第五條人數者不妨及國民代表會講之開會 第八條因第四條至前條各情形致選時如已選出各區之報到員達於國 第九條關於國民代表會員選應等備各事项由國民代表會備處依國 民代表會員程序命及本合作簡表指示辨法通告覆選督及 督呈报臨时執政 第十條本命自公布日施行 國民代表會員選日期合 三
第一章總網 國民代表會員選程序合 中華民國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公布 第一條 國民代表會員選程序除適用國民代表會條例外依本命行之 區選一切事宜 第二條初選覆選及單選各選督於選期内各設辦理選事務所專司各該 第二二條 第四條 辦理選事務所辨事规由各該覆選盈督或選监督定之但應報告國 辦理選事務所除别有规定外酌設委員及事務員由各該盈督員委派 第五條 民代表會備處 初選覆選及單選均分置投票開票管理員及么察員各若干人由初選 督覆選监督及選督委派但察員以本區選人為限 星由覆選督轉報 前委派人員應由覆選督或選督報告國民代表會識備處初選监督應 第六條 國民代表會員選程序合 投票管理員之職掌如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