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捷友好通商条约]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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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中捷友好通商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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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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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捷友好通商条约】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pdf中捷友好通商條約 中捷友好通商條約 中 民 此简派全權代表如左 大中菲民國國民政府主席特派 大捷克斯拉夫民國大統特派 大捷克斯拉夫民國全權代表倪慈 雨全代表將所奉全權書互相校均姿定各條如左第六條 第七條 者.人享受同之待遇及保 第九條 雨稀豹國人民在彼此领土内愿免除海空軍國防軍或民之一切强迫兵役最免代替兵役之任何税项微發后 或强蒙公 第十條 雨國政府對於彼此颁土内對方人民之身體及厉星非按照現行法律章程不得加以搜 第十一條 雨稀豹國人民在彼此颌士内私人所有财有立遭或用他種方法自由處分之權但须受所在國法律章程之限制雨豹國又定開於開税及其關保事雨國人民在彼此倾土内享受之待遇應典任何他國人民享受之待遇毫无 别.此國在木國倾士内不得有何藉口向彼稀國人民所運進出口之货物微收於或高於本國人民或任何他國 人民所完納之開税内地税或任何税斯 第十三條两豹國颌土内本國所產未裂或已裂之貨物輸進出口時雨國政府不得立不適用於自任何第三國入或向任 5 何第三國輸出之同样貨物之禁合及限制 但開於國防民企公安文化古物國家專賣人類家畜及植物之街生保國民經濟及持善良風俗等事雨國政府得 第西條 時自定進出口之禁合及限 雨國所產未或已裂之貨物依照彼此法律通過彼此土時無接通過或於通過時卸存楼或重戴均應免 納一切通過 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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