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宪章】联合国驻沪办事处.pdf

聯合國蕙章 我聯合國人民 同兹决心,欲免後世再遭今代人類雨度身惨不地言之稿,重伸基本 人權,人格算舆價值,以及男女與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 念,前造適富境,傅克雜持正求,尊重山條豹舆國際法及其他 端源而起之羲務,久而弗懈,促成大自由中之社會進步及较善之民生,為達此自的 力行容恕,彼此以善粼之道,和睦相處,集中力量,以持國除和平及安全,接受原则,確立方法,以保證非為公共利盆,不得使用武 力,通用國際機構,以促成全球人民經濟及社會之進展,用是發慎立志,務當同心協力,以竟厥功。
完整或政治獨立.五、各會員國對於聯合國依本患章规定而探取之行動,愿鑫 力予以協助,聯合國對於任何國家正在探取防止或執行行助時,各會員國對該國不得給予協助.六、本粗在雜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必要圍内,應保瞪非 聯合國會員國遵行上述原则.七、本患章不得授權聯合國干涉在本質上属於任何國家 國内管辖之事件,且不要求會員國將該项事件依本患章提請解 决.但此原则不妨凝第七章内執行瓣法之適用.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凡會經参加金山聯合國國際粗織會曦或前此會签字於一九四 一一條规定而予以批准者,均聯合國之創始會員國。
章所规定任何機之職權.亚除第十二條所规定外,得向聯合國 會員國或安全理事會或向兩者,提出對各該間题或事项之建 曦 第一一 包括軍及軍備管制之原则:得向會員國或安全理事會或 向兩者提出對於該原则之建.二、大會得讨聯合國任何會員國或安全理事會或非聯合國 會員國依第三「五條第二项之规定向大會所提關於持國和平 及安全之任何問题.除第十二條所规定外,亚得向會員國或安全 理事會或向兩者提出對於各該项問题之建义。凡對於需要行動 之各該项問题,應由大會於讨前或讨後提交安全理事會.三、大會對於足以危及國際和平舆安全之情势,得提請安全 理事會注意.四、本條所载之大會權力不限制第十條之概括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