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协定】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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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件四 四 三-附件二 附件三 中日協定 中日協定 王部長致日本重光代理公使照會 王部長致日本重光代理公使照 日木重光代理公使致王部長照會 王部長致日本重光代理公使照會 日本重光代理公使致王部長照會 日本重光代理公使致王部長照會 王部長致日本重光代理公使照會 中日協定目錄(英交) 列中文文件均自英效(附霹交)(附英文)(附霹交)(附英文)(附英文)(附霹文)(附交)(附英文)大日本帝國昭和五年五月六日 大中華民國十九年五月六日 本協定寫雨份訂於南京 第五條本協定應自签訂之日後第十日起發生效力 第四條 第三條 上開各條及附於本協定之交换文件内各规定應载於中日雨國間於最短期内即將商訂之通商航游條約内亚為其 一部份 雙所受之待遇 中國或日本國船雙其在彼國境内關於船钞及與船钞有關一切事琪所受之待遇應不较次於現在或將來任何他國船 品之待遇 日本帝國驻華代理全權公使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長 重光葵 王正廷 印 印In regard to tonnage dues and all matters connected therewith vessels of ChinaandofJapan shall eachreceiveintheterritoriesofthe other treatment notless favourablethanthataccordedortobe accorded to the vessels of any other foreign cou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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