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料徵集简则】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党史史料编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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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史料福委具會史料微集筒 中民三十一年六月十三日核准— 第一凡本游展上之粗沽助及本稳理總裁暨先烈先進革命過程中 之行助思想,為父默或物,皆鹤不史料,而在微集之,其她 本点燕史有相當開保,可參者,亦的量微集.第二條微集史料之圍列如下:一本之文,案,宜言,法规,計训,报告,券,符號之,旗等.二本谷時期海内外各燕部所使用之房屋,集會,及革命活勤赵 片或冤影片.三本出版之公報,期刑,報纸,籍,與一切印刷品。三饶凡存史料者,不分籍及與史料之開保,均可應微.十二其地與本史有相當保,可之文物,照片,等.第四條 本為便利微集起見,得阴名機關指派或由會聘任協微人員,本 長期協助微集事宜,協微人員微集史料辦決另定之.五應微也料分捐,價,借抄或印,寄存凹法辨理之,其手如下 一凡以史料捐赠本考,開具史料名,作數及微人之姓名住址,同史料寄送木會,如郵費用,通知後照數寄滙.二凡以史料價木會者,具史料之名,内容,件數,原有價格及出 售之最低格,通知本洽商理。第十條凡微之史料,為極珍稀或然頭史料會以梅大之努力保存或萬集者,本會 得是中央執行委具決褒赞,或予以其他特殊之 第十一條凡行太人职义,挥告大會面微行,對深报之 人,忘行比照第八條至十條之定理酬 第十二條木經去任委員核淮施行 附 一在抗期間,大命微悠抗史料,其如下:鐵,公报,H报,志,刊物等.渝陷區情猴之影,與我狗民之影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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