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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訂 地方自冶法规
自治法规 附錄 内政部促進地方自治及注重區鄉组織典 人選辦法二 縣行政區域整理辨法大 三 修正縣保術團法 四 區察委員會粗綫大網 五 區民大會粗綫大網 六 區调解委員會粗織大七區務會粗織大網
自治法规 第四條各縣縣政府按區域大小,事務繁簡,户口及 财赋多寡分為三等,由省政府定,咨内政部呈 行政院,請國民政府公布之.第五條縣政府於不觸中央及省之法仓圍内,得發布縣分,得制定縣單行规则.第六條各縣按户口及地方情形,分為若干區除 馬地方習惯或地势限制,及有其他特殊情形者 外:每區以十卿鐵至五十鄉粗成之.第七條凡縣内百户以上之村莊地方為鄉:其不滿 百户者,得聯合各村莊為一鄉,百户以上之街 市地方為鎮.其不滿百户者入鄉,但因地方習 育或受地勢限制,及有其他特殊情形之地方,不满百户,亦得成為鄉演 鄉巅均不得超過干户.第八條區及鄉區域之劃定及凝更,由縣政府呈 請省政府核准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