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根本法及草案】编译所.pdf

根本法及草案 例言 本書搜集民國各项根本大法以偏留心國患人士及一般公民机化之 本書列次序依各法成立時期為既便检查且可使開者因此得按次追溯 以明民國組制度之所依據 本書所载根本法均以依合法手續成立者為限其有民國國法而一般 為法律上无效者(例如三年之民國約法)一概不錄 一本書将二年國會法起草委員會摄定之民國患法草案载作附錄以為研究 國患之参考 例 言
中华民國臨時法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 第一章總網 第一條中華民國由中華人民粗之.第二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属於國民全體 第三條 中華民國土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第四條中華民國以参謢院臨時大總國務員法院行使其治樓 第二章人民 第五條中華民國人民一律平等無種族极宗教之區别 第六條人民得享有左列各项之自由權 一人民之身體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問處 二一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人或搜索 中華民國臨時法
第十四條 人民依法律有服兵之羲務 第十五條 本章所载人民之權利有為增進公盆維持治安或非常急必要 時得依法律限制之 第三章参院 第十六條中華民國之立法權以参院行之 第十七條 參院以第十八條所定各地方所選派之参謢員粗之.第十八條参員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選派五人青海選派一人其逃 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參院會時每参員有一表決權 第十九條參院之職權如左 一决一切法律案决臨時政府之豫算决算决全國之税法制及度量衡之 中華民國時豹法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