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善後救济总署稽核规程汇编】.pdf

善後救濟署财務稽核规程 目錄 第一章 通 则 第二章 財務稽核 第三章 物资财務稽核 第四章 巡_稽核 第五章 附 则
二 三、巡泄稽核木不設在稽核之各附單位暨遇有特事頂及特殊必要 由總稽修室選派稽人員赴各及附各單轨行巡过稽修及臨時 第 五 條 職務 稽察 前條所在稽核巡巡稽修人員概歸總裕室選派調度管轉监督指其执行 第 六 條 之干涉 本署派各處及附單位之稽核人員獨立行使權不受在單位行政上 第 七 條 人員為行使職權向各單位查岗籍或其他交件或查現金财物 物資眼務時各該主管人員應量予以便利過有疑問為實之答不得拒 等 八 條 呈請核辨 其請求致得進行 稽人員發現各及附各單位人員有财務上之不法行為應报告總稽室 第 九 條 稽核應將經辦案件之經過隨時報核其告書格式另訂之(見附表四)各在稽核應予每月移了後棠稽核月呈月報
四 第十七條 本署各處及附各單位有在稽核者其每月應造之名项會計报告及附 表册連同全月原始在月終後五日内交其初密後轉送稽室查核其表報 第十八條 稽核室查核 種類格式依本署會計制度之规定辦理前頂送核之原始證應予後發還 本署各處及附各單位有驻在稽核者其年度决算亦應造其初密後送總 第十九條 别發給稽核通知(見附表二)或核淮通知(見附表一)本署各處及附各單位之各會計報告及年度决算經稽核室查核後應分 第三章 物資務稽核 第廿一條 第二十條 各運機關於每次接收物資時應將其接收清單照抄一份送稽核室存查 本暑分配運廳暨附赐各級機開其分配之原始悲具有正副本者 第廿二條 其副本應送總稽室或在稽核查核如有一份者應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