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刑律草案】.pdf

法今一斑
太清刑律草案 第一條凡本律自颁行以後之犯罪者遒用之 若在颁行以前未經雁定蕃判者俱本律處断但颁行以前之律例不為 罪者不在此限 沿革按唐文法之名凡四一日律二日仓三日格四日式皆断罪所資援 引者唐律律命式不硬於事皆须申書省定奏聞然律以正刑 定罪四者之中视律篇尤重制勒臨時處分尚不得引後此於十二章 之外固未以律之名加於他法命地明時始有犯罪依新颁律之文若犯 在颁降以前者亚依新律自是以後凡随時定之何章皆於新 律之丙國朝承明之蓄乾隆五年增入小其旨與本律微矣 理由本條定刑法效力之於時者 第一项规定保本於刑法不溯既往之原與第十條规定探用律无正條 不處之原相辅而行不宜福也
大湾刑律草案 或又若使新律重於律而律時代之犯人科以新律之重刑典 舊律時代受舊律輕刑之同種犯人相较似失其平誠如此使新律 施行之後此舊律時代之同種犯人科以舊律之輕刑新律時代之 犯人據新律丽科重刑者若互相比则又失其平矣 為沽恩之具非可亦非可寬者 或又刑失之不如失之寬新律之輕者所以為寬大也然刑不得 夫制定法律乃斟酌國民之程度以為損既經裁可颁布垂為一代 之章不宜復區别輕重寬也美及日本各國多數之立法例所用 探用第一主羲者盖受法國刑法之影而法國刑法之规定其時代 例此本案所以不與多數之例相雷同而仍川第二主羲也 之反動耳於今日固無可甄選者我國自古法理本有第二主羲之立法 第二项後半颁行以前之律例不為罪者不在此限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