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债编新论】李谟昌明书屋.pdf

序言 抗勝利,國運更新,法治之聲,揚溢宇内。第國以法治,人人活動於 法律之中,即人人應具法律之常識。環坊間,法律之書籍,但欲求一 要言不,深人出,適合於一般人研讨之用者,则不多。間邀集同 志,就主要法典,以之筆,成專書,供社會之需要,徒因奔走衣食,無暇及此。昌明書屋適有法政授學校之,所延教授,均一時之選,而 以民法嘱余承乏,喜其興余志胳合也,慨然允之。於百忙中完成此 篇,卒付梓,外之處,勢所不免,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十月李 海内宏達,教而正之,幸甚焉!
第四節 民法新 名數務人及權人 目錄 五三 第五節 第六節 第一款 通圳 之消 之移轉 六六 六六 六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四款 抵 提存 八 一 七 第五款 第六款 混同 危除 各 八七 第一節買真 第二章各種之 八七 第一款 第二款 通则:八七 第三款 第四款 買回 九五
民法倩新 第一款通 目錄 四 六 O 第二款 第三.旅客運 物品六一 一六六 第十八節 第十七節 承.送 六七 六九 第十九節 第二十節 名合.指示券 一七四 七七 第二十三節 第二十二節 第二十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