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径赛规则】第七届全国运动会筹备正中书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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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次 第 一 比赛城員第 二 篇 比通.一 第 第 三 篇 跳部演動四 篇 部速動二一九 第 五 篇第 六 篇 全能速勤.三八 第 七 篇 其他動:四二 1 第八 篇 勤用品七 六 記員二人 田裁員二人以上 九 八 終裁判員六人以上 走裁判員一人以上.一 發合員一人 計時員二人以上 十三+11 經記員一人 計圈目一人以上+四 1i 料察員一 测量口一人 人 十六 十七 會場际師一人 會場記者一人 第二條 增助理具若干八襄助之得設报告具一人或數人。之一切問题.第一條裁判應法意比规则之守,按太规圳之精神裁决化中 第二條裁員之判决不能一致時,總裁判得裁定之。運動員有不正當 行,總裁判有權取消其比资格。對於正在此中之運動員之行 第三條,發生抗或反對時,裁們應常場解決之,其判决終决.洪前之任何一粗經斐,如發生犯规或阻之抗識,總裁們 該運動員之犯保出於放意,或出無心而平實上仍負犯规之责征 者,有權取消犯规之錄取資格,有使被阻携之運動員作及格 第四條,参加次之比.保出於故意,或出無心,而求上仍負犯规之任,有取消 經餮洪巾發生犯规或阻之抗,裁判該運動員之犯规 犯规之取資格,有權使被阻携者及其他有關係之蓮動員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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