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刑事诉讼法初订草案】.pdf

清大 刑事法初訂草案 第一编總 则 第一章蕃判廳 第一節 事物管辖 第一條,凡蕃判關於刑事之事物管辖除法院制法 及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照本法规定理 第一 本刑三百圆以下金之罪 第二條初級密判就左列刑事案件有第一密管辖權 第三 第二 本刑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罪 刑律第三百六十六條第三百七十六條之窃盗罪及
第四 國交罪外患罪其木刑係三等有期徒刑以上者 第七條 其管辖權 木刑定有二重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應依最重本刑定 本刑有期徒刑有科金或易科金者應依最重有期徒 刑定其管辖權 第八條因物及其餘價薇定密判廰管辖時應以起時 微為洋 第九條 於左列情形由上密判合供管 猎游篮其 第一被告人所犯敷罪巾有事物管辖不同之一罪者 一人 耐勒亿犯搭 第二共犯之一人所犯败罪中有事物管不同之一罪者 三
第十四條造意犯及徙犯由管正犯之蕃判廳合餠管辖之 共犯中之一人别有共犯罪之關係若亦由前密判廳合饼 管韩之 第十五條二處以上判俱有土地管辖者即以先受公 為管辖密判 第十六條前二條所定管辖判得豁检察官川决定 密判案件全分或一分於該當管辖之密判廳 第十七條第十一條之规定用於土地管辖 第三節管辖之指定及移轉 第十八條 於左列情形须山检察官向合管各判之 直接上级判乞指定密判之管辖 第一 因管韩區域求能割分清析致不辨管辖密判廳 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