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订司法例规第三次补编】司法例规编纂处司法部总务厅_第四科司法公报发行所.pdf

【改订司法例规第三次补编】司法例规编纂处司法部总务厅_第四科司法公报发行所.pdf

司法例规第二次補凡例 凡十四年内關於司法各例规經公布而有效力者均分類前遗漏者 亦依類補人 分類及章節仍依例规所定之例无者之 收例规及第一二次補内之例规有經修正而未涉及全體者登載修 正條文仍明原件登載百數以資對照 收例规及第一—次補内之例规有止失效或修止者另列一表以供 查開 其餘各凡例仍依例规及第一—次補兹不 改訂同法例规捕 纯司法部合第三六二號 兹訂定司法例現處章程公布之此合 司法例规纂處章程 中華民國六年十一月 第二條 第一條 木部參事廰設司法例规纂處 司法例纂處設纂主任一人纂一人或二人由長指派之 第三條 件另纂補一册 司法例规每五年改訂一次但每年末须将一年内所颁布法合文件及改正止各 第五條 第四條 司法例规由司法公報發行處發行 每年司法例规補限二月秒出版改訂司法例规限改訂年度五月秒出版 第六條 第七條 司法例规會計事宜由總務第三科經理 纂員每年得給一百五十元乃至四百元之津貼其败由次長酌定之 第八條 木章程由總長批准施行 前津貼如纂員不及年更迭時仍得酌給 司法例规纂處章程改 司法例规第二次補總目錄 第二類 中华民國臨時政府制 官制 第一章 第二章 國務院 司法部及所辖官署 第一節 第二 法院 司法部 第四節 第三 理司法官署 特别司法官署 第三類 第四章 官规 警察官署 第一章 第二 官等官俸 司法官 書記官 第二章 第三節 照所職具 第五章 第五節 化用 监所職員:改訂司法例规第三次補總目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返回 下载地址!有问题:cuwen@foxmail.com(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