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民事诉讼法分解资料】下集 - 法律系民法教研室.pdf

目录 十、第一审程序 十一、上诉及审判监督程序 十一、特别程序 十三、执行程序 十四、仲裁程序 十五、涉外诉讼程序 上六.
审判员根据本条第2、7、8、9项规定的理由拒绝受 理,并不妨碍在上述违反规定的情况消除后再次向法院提起这 法院或审判员可以根据案件参加人的请求或自已主动地采 取诉讼保全措施。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使法院判决的执行 发生困难或以为不可能,则在任何情况下都准许采取诉讼保 审判员在受理案件后,就进行法庭审理案件的准备,准备 民事案件的审理在审判庭上进行,审理时必须传唤案件参 法庭听取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的案件参加人的说明,审查其 在法庭辩论和检察长发言后,审判庭退人评议室制作判 第三十五条法庭审理的直接原则、言词原则和不间断原 第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直接审查案件的证据:听 取案件参加人的说明、证人
容),并对已在审判庭上审理过而未经法院处理的请求作出补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如果发现个别公职人员或公民破 环法制或违反社会主义公共生活规则,或者发现国家机关、企 业、集体农庄、其他合作社组织和社会团体工作中的重大缺 点,可以作出特别裁定,并送交有关的机关、企业、组织、公 职人员或劳动者集体,这些单位和人员必须将他们对此采取的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如果发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行为 有犯罪要件,则应将这种情况通知检察长或提起刑事案件.对法院判决如果没有提出上诉或抗议,则判决在上诉和抗 议期限届满后发生法律效力。在提出上诉或抗议的情况下,判 决如果没有被撤销,则在上级法院审理案件后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