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公司法按公司法体系比较】甘华鸣罗锐韧中国经济.pdf

本书以公司法体系为主线素,比较了世界13个主要国家和地区公司法,涉及公 司的设立、注册登记、般份与债券的发行、盈余分配、审计、转化与合并以及清算 等内容。作者把这13个国家和地区公司法分成三大类,比较了三者的差异之处,还 对一些易引起误解的术语进行了澄清.本书结构严谨,行辞简洁,能够使读者在较短时间内掌握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 公司法的基本内容.本书对制定公司法、组建与管理公司、研究企业制度及产权制度以及研究我国 经济体制改革等有较大参考价值。若能配套使用本书作者的另一部著作《世界主要国 家和地区公司法一按国家和地区比较》,效果更好。
法与大陆法系有较大区别,同时,也明显区别于英美法系一一也就 是说,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自成一体,与英美法系 和大陆法系相并列。由此,我们把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公司法分 成三大类:英美等国公司法、(欧洲)大陆国家公司法以及日 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公司法.三大类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有较明显的区别,主要区别在于 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体制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若千主要方面:1.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体制 三大类国家和地区股份有公司管理体制有较明显的区别,请参见下表1。
(四) 为了使行文简洁,本书采用了下列一些术语与语词,现说明 如下.1.“公司”。除上下文另有说明外,本书中“公司”均指“股份有限公司”.2.“法律”。除上下文另有说明外,本书中“法律”均指“公司法”,或包括有关公司的法律规则的其它法律如“商 法”、“民法”等.3.“法律允许”或“(法律)允许”等语词的完整意义是:法律不禁止某项行为或事项,但当事人并不必须完成这项行为或 事项.公司可以但并不必须完成某项行为或事项.5.本书统一了各国术语的译文。例如,本书中的“公积”有 特别股股东会”则是指专由特别股股东组成的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