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检察系统】群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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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检察系统 [苏]C诺维科夫著 中国人民大学苏联东欧研究所译 一九八〇年北京前言 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苏联社会不断加强法律秩序,完善法制,采取措施来提高维护法制机关的工作效率.这样做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法制和法律铁序的社会 苏联法律体现共产党的政策,反映全体苏联人民的意 志。列宁曾指出,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策”,并要求“绝对遵守全联邦统一规定的法律”。为了实现列 宁的遗训,共产党提出:“全面发展苏维埃社会的政治制度,是整个共产主义建设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这指的是完 善社会主义的国家体制,进一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国 家与社会生活的法律基础,活跃社会团体的活动。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获得社 会解放的政治形式,这种政治形式代替了被人民群众的敌人 用来压迫他们的社会人为力量(即被人民群众的压迫者所纂 夺的力量)(原为人民群众自已的力量,但被组织起来反对和 检察机关、法院和其他压迫人民的有组织的力量的机 大,即旧制度的惩罚机关,必须由成为人民群众“自已的力 量”的机关所代替。列宁指出:“法院在资本主义社会主要是 压迫机构、资产阶级的剥削机构。因此,无产阶级革命所绝 对必须的,不是改革司法机关,而是完全消灭、彻底扫 除整个旧法院及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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