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参考资料】第三分册 - 民法教研室编.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参考资料(第三分册)中国人民大学民法教研室 中国人民大学 1957年北京
目錄著 作著作物出版合局 稿酬办法附:約稿合同 發 明 保障發明权与尊利权暂行条例 政务院关于励有关生产的發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識 的决定.有关生产的發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的励暂行条例553 中华全国总工会对“有关生产的發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 的励皙行条例”若干問题的設明 国务院發怖对执行“有关生产的發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 的励暂行条例”若干問题的解释
著作物出版合同(第 号) 出版者名称:著作人(或翻人)姓名:發表本著作物所用筆名:版权授与者(或代表人)姓名:著作物(或澤作物)名称:上开作物之出版权,經双方同意,依照下列各条件由著作(人或翻人、辑人、版权授与者,下同)授与出版者:第一条本合同有效期限定为自签訂合同日起至一九五 年 月底止.在此期間,出版者得將本著作物在全国各地以各种版 本形式印行.合同期满时,著作人得收回本著作物的出版权。出版者 如要戳额出版,须事先征得著作人同意,延長或重订合 同.第二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間,著作人不得將本著作物之一部或 圣部,用原普名或更换普名另行出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