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本卷佟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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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从民法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看,尽管在不同的 社会制度的国家,民法的本质有根本的区别,民法的调整范围不 尽相同。但是各国的民法,都是适应该国商品经济关系发展的需 要而产生,都是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凡是存在商 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上,商品 生产和商品交换不仅不能消灭,而且还必须大力地加以发展。在 这个问题上,我们过去的思想认识是不很明确的。建国以后,在 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不少人把商品经济看作为社会主义的对立 物,在不同程度上,否认商品生产的必要性和价值规律的作用,妨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因此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己任的民 法,自然也就不能获得重视。规律,只有通过市场,才能表现出来。在我国社会主义的市场 上,决不允许什么“买空卖空”、“皮包公司”来转手倒卖、投机倒 把,搞“官倒”、“私倒”,扰乱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在我们 社会主义的商品市场上,买卖双方是没有“官”和“民”以及什么“上级”、“下级”、“特权”与“非特权”之分的,都是平等的主体,完全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法律原则,而这些法律原 则,又正是民法所规定的。严格执行这些原则,才能有效地建立 和培育社会主义的市场体系,这已被全国各地的司法实践所证 此外,我们经济体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同时发展多种所有 制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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