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参考资料第1辑】国际法教研室编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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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大學 法敦研室 普號:外2-11 國际私法参考资料(第一] 國 际 出版者:中國人民大 印刷者:中人民大學印刷(本校教材、请勿翻印)一九九三年十月十六日第一版 1441(386+56+)000 者委具會主席自該委具委員中任命.如在规定限期内各仲裁具關於仲裁長之人選不能達成協時,該仲裁長出對外贺易仲裁 委員中任命之仲裁員一人解决.六、雙方當事人可根據相互之協,授權對外贺易仲裁委具會决定仲裁員之人遇.在此種場合下,對外貿易仲裁委具會主席可自行裁量,將爭執交由自對外贺易仲裁委具會 中可包括外公民丨—出席仲裁委具會,以保其自身的利益.七、在對外易仲裁委具會理爭執時,變方當事人可自行考,派代表—此代表 之一方又规避在契所规定的限期内指定其相宜的仲裁員時,在此場合下,對外易仲裁 八、如爭執之送交對外易仲委具合解决保依雙方當事人之契所规定,而當事人 仲裁長。對外贸易仲裁委具會工作规章 —經全商会主席侧根對外贸品仲成委會锋例第十三條批准(蘇聯法律,一九三二年第四八期,第二八一)二、申書中包含以下目 一、對外易仲裁委根據有關當事人之面申請受理案件.原告和被告之確切名.指明原告和被告之所地.表明原告之要求.指明對外贸易仲裁委員會之某一委仲裁員或指明於此项仲裁員之遗投 外易仲裁委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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