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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经济法论文选 中国人民大学苏联东欧研究所编译
一1一 前言 经济法,是国家为调整经济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 和。它是国家领导经济、组织经济、管理经济的重要工具。随 着经济的发展,经济关系日益发展,世界各国也越来越重视 经济法。起初,一般都只用民法来调整财产关系,后来,为适 应调整经济关系的要求,又陆续制定新的单行经济法规。有的 国家已经把经济法规从民法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体系。在 苏联和东欧各国,对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有两种类型。一种类 型是捷克斯洛伐克,它把经济法同民法分开,规定由民法来调 整至少有一方是公民的财产关系,而由经济法来调整经济组织 之间、经济组织同它们的上级机关之间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 系。
一3一 苏联的经济法主张经历了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第一个经 济法主张是二十年代末ⅡV斯图奇卡提出的“两成分 法”。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他把民法和经济一行政法划分 开来,主张由经济-行政法来调整社会主义经济成分中形成 的各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关系,而由民法来调整私人之间 的财产关系和各种经济成分之间的经济关系。这个主张的 主要缺点是,它把民法和经济-行政法对立起来。它宣称私 有制是民法的基础,从而否定苏联民法的社会主义性质。三十 年代中期,ⅡI9金茨布尔格和Eb帕舒卡尼斯批判了“两成 分法”的错误,提出了战前经济法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