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教学大纲】法律系国际法教研室.pdf

1983年9月 说明 本大纲为校内国际法教学用书,由国际法教研室 李泽沛同志编写。
的国际组织.而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个人、法人以及作 为法人的国家机构。国际法的制订者是国家,国家通过 协议来制订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而国内法是由 国家立法机关制订的。国际法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行 为规则,它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而国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 是国内的自然人、法人及作为法人的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国际法的强制力不同于国内法。一国之内有法院、警 蔡、军队等强制机关来强制实施法律.而国际上不可能有凌驾 于国家之上的、超国家的强制机关。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 靠国际法主体即国家本身。当一国违背国际法侵害了别国的权 益时,受害国有权实行制裁直至武装自卫。
过编纂使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条文化和系统化以消 除其缺乏精确性的缺点和填补其空白。国际法的编纂是通过国 二、正式的国际法编纂开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1930 年在海牙召开第一次国际法逐渐编纂会议。该次会议没有多大 成就。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国际法的编纂没有什么发展。第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联合国宪章对国际法的编纂作了明文规 定,成立了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定供编纂的项自单,拟就 一些项目的草案,对国际法的编纂从事准备工作。到目前为 止,经国际法委员会审议后在联合国主持下缔结的多边公约 有:1958年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 约.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