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亲属法重构研究】尹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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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 6 8 8 9录目 第一章新中国亲属法的立法现状及其重新构建的基本规划 第一节新中国亲属法的立法现状 一、新中国亲属法的概念 二、新中国亲属法的立法体系和立法精神 三、新中国亲属法的立法瑕疵及反思 第二节新中国亲属法重新构建的规划 一、重构亲属法的立法模式选择 二、重构亲属法所应遵循的指导原则 三、重构亲属法的基本框架 第二章重构亲属法亲属制度的基础性规定 第一节亲属制度基础性规定概说 一、亲属法规定的一般问题 二、亲属制度基础性规定的涵第一节其他亲属和亲属权概述 一、其他亲属的概念.二、亲属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三、亲属权的历史沿革 一、亲属权的一般内容 二、我国亲属法应当规定的亲属权内容 第六章重构亲属法的夫妻财产制度和家庭共同财产制度 第一节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一、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必要性 二、建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一般问题 三、约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具体内容 第二节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一、我国现行共同财产制度评述 二、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制度评述 三、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第三前言 现在:第一,在总的立法体例上,以婚姻法替代亲属法,使具有丰富内容的调整亲属关系 的法律,却用只能概括一部分亲属关系的概念一一婚姻来命名,难以容纳所有的调整亲属 关系的法律规范.简言之,用“婚姻法”这样的名称来作为整个亲属法的名称,是以小概 大,以偏概全、第二,在总体结构上,《婚姻法》走得是“概括立法”的路子,内容简 单、概括,过于粗疏,缺乏更多的具体规定:就在这些粗疏的规定中,其最主要的内容是 结婚、离婚的规定,把一个具有丰富内容的亲属法,弄成了一个“结婚、离婚法”,对其 他丰富的亲属法内容没有规定进去,偏离了亲属法立法的宗旨,在立法上,不得不采取补 救措施,继续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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