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亲属法重构研究】尹艳.pdf

4 4 6 8 8 9录目 第一章新中国亲属法的立法现状及其重新构建的基本规划 第一节新中国亲属法的立法现状 一、新中国亲属法的概念 二、新中国亲属法的立法体系和立法精神 三、新中国亲属法的立法瑕疵及反思 第二节新中国亲属法重新构建的规划 一、重构亲属法的立法模式选择 二、重构亲属法所应遵循的指导原则 三、重构亲属法的基本框架 第二章重构亲属法亲属制度的基础性规定 第一节亲属制度基础性规定概说 一、亲属法规定的一般问题 二、亲属制度基础性规定的涵
第一节其他亲属和亲属权概述 一、其他亲属的概念.二、亲属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三、亲属权的历史沿革 一、亲属权的一般内容 二、我国亲属法应当规定的亲属权内容 第六章重构亲属法的夫妻财产制度和家庭共同财产制度 第一节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一、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必要性 二、建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一般问题 三、约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具体内容 第二节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一、我国现行共同财产制度评述 二、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制度评述 三、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第三
前言 现在:第一,在总的立法体例上,以婚姻法替代亲属法,使具有丰富内容的调整亲属关系 的法律,却用只能概括一部分亲属关系的概念一一婚姻来命名,难以容纳所有的调整亲属 关系的法律规范.简言之,用“婚姻法”这样的名称来作为整个亲属法的名称,是以小概 大,以偏概全、第二,在总体结构上,《婚姻法》走得是“概括立法”的路子,内容简 单、概括,过于粗疏,缺乏更多的具体规定:就在这些粗疏的规定中,其最主要的内容是 结婚、离婚的规定,把一个具有丰富内容的亲属法,弄成了一个“结婚、离婚法”,对其 他丰富的亲属法内容没有规定进去,偏离了亲属法立法的宗旨,在立法上,不得不采取补 救措施,继续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