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经济法的基一法地位及其社会人性价值】方治刚.pdf

史际春孜投 业:经济法 研究方向:径所法基社理论 学习期限:1559年9月至199年7月 论文主题词:现代经法基本法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专
前言:经济法“幽灵”自十多年前光顾中国以来,一直困扰着诸多法学工作者,尤其 是民法学者和经济法学者。甚至在田纪云宣称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已初具规模的 今天,多年来不休的争论所造成的阴影仍然影响着众多的法学研究人员,“以致于 在法学界产生一种务实倾向,即人们只注重研究改革开放中迫切需要的具体法律制 度,而把有关经济关系法律调整的理论探讨暂时搁置起来”,[1 这是不正常的研究态 于是,已经为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作出巨大贡献的学者们,在数年深入研究的 基础上,敏锐地指出:“要从新的法学思潮和法律的新机制、新功能的角度去阐述 和确立经济法的地位 要从经济法所体现出的新的法理思想和新的机制功能 角度去认
本世纪70年代,西方经济普遍出现“滞胀”局面,凯恩斯主义的严重危机 导致了新自由主义的振兴。新自由主义主张自由放任,反对国家干预。有“自由主 义的斗士”之称的哈耶克,他反对政府对贷币数量、利率、物价、利润、工资等影 响市场机制自发作用的一切因素进行调节。但与“放任自由”不同的是,他强调,在推进自由竞争、维护机会平等、贯彻公平竞赛的规则与实行法治方面,国家必须 担负起自己的责任。与此几乎同时的贷币学派者们认为,国家干预只是在为充分发 挥市场调节功能提供条件和“环境”的范围内才是合理的,干预干扰了市场机制的 即使在新自由主义盛行的情况下,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政府也没有放弃过国家 干预,只是改变了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