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法中的倾销损害之认定】王长河.pdf

所在单 位(本校填系、所) 法学院 专 业:经济法 研究方向:涉外经济法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吴宏伟副教授 学习期限:94年9月到97年7月 论文主题词:反倾销法倾销损害认定
一、国际上的有关规定 二、我国有关累积计算问题,第八章确定倾销损害的附加条件 一、欧共体的“共同体利益”二、日本的“必要性”三、我国的“国家利益”条款必要性
定,一直都对各国立法产生着重大影响。1968年欧共体以关贸 总协定肯尼迪回合的《反倾销守则》为蓝本制订了欧共体统一 的反倾销法,以后也多次修改。随着八十年代贸易保护主义的 兴起,许多国家包括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都加紧了反倾销立法,并接受了关贸总协定反倾销法,截止到1988年3月,就有34 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关贸总协定反倾销法的签字国.大部分学者认为倾销本质上是一种不公平贸易行为,因它 往往是出口商凭借自己在国内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或者接受某种 补贴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反倾销产生的初衷是 为了反对不公平贸易,但是随着它的发展,就越来越成为实现 一定贸易政策目标的重要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