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的设定及得丧变更问题研究】汤树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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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民法 专 商法 研究方向:_ 指导教师或推荐 赵中孚發授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1994年月至199年4月 论文主题词:正动产研实引言 不动产(主要指房地产)是人类社会极其重要的物质财富,关乎国计民生。它不 仅是一种人类赖以生存的生产要素,也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不动产还是人们最重视、最珍惜的一种财产形式,是公民、法人购产置业、扩大再生 产的良好投资对象。房地产业作为当今世界上具有较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产业、先导 性产业,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把它作为重要的经济支柱而大力扶持、优先发展,并 且制定有比较严密的不动产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和保障。房地产业也是我国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些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房地产案件的 来越大,而且审理难度不断增加。代替地上权的概念。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土地使用权应作为我国现行法律既已 确定的一种独立的物权形式.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依照约定支付典价并占有出典人的房屋进行使用和收益 的权利。出典人在双方约定的典期届满后,有权交还原典价回赎出典的房屋并不支 付利息,在出典人回典物或典权人抛弃典权后,典权人(承典人)应将典物返还给 出典人,并不计房租,即所谓“房不计租,钱不计息”。逾期不,原则上视为绝卖.房屋典权属于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虽然典当业在我国社会源远流长,在旧中国 我国民事立法并未规定典权制度。关于房屋典权的规定,主要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 的司法解释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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