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崔淑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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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民商法 物权债制度 梁书文教授 业:学习期限:94年9月至97年7月 论文主题词:物权登记 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专前言 物权登记,顾名思义,即主体把对一定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 等权利及有关事项记载于特定的表册中,以备查考。物权登记是随着社会经 济的发展、交易活动的频繁而逐步确立起来的近现代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制 度。它与婚姻登记、商业组织登记、专利登记等共同成为民事登记制度的重 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经济交往中,民事登记越来越发挥重要的作用,是 确立权利状态、保障交易安全、划定行为界限的基础性规范,具有稳定、简 捷、表彰之功效,较为符合现代社会纷繁复杂之现实。同时,物权登记也是 国家和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控制和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其所具有的社 不动产物权登记既是一个理论性论题,又颇具实践意义。独立地通过对物之诉(即可对任何第三人提起的诉讼)获得保护”。中世纪 的注释法学派在提出“物权”一词时、即把物权作为“对物之诉”所保护的 权利。这种物权观念基本上为现代各国民法理论所接受。尽管除奥地利民法 外,各国立法都没有对物权概念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但物权作为与债权 相对立的一种权利,其所具有的对世性、排他性特征却为一般学者所共认.通说认为,物权是指直接支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基于这种排他性、物权还具有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即在同一物上存在物权与债权时,不管物 权的设立在先与否,物权均优先于债权,并且不论该物辗转于何人之手,均 可追随其物主张其物权,并与任何人相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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