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物犯罪研究】冯英菊.pdf

所在单 法学院(本校填系、所):刑 法 专 业:中国刑法学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姜 伟教授(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94年9月至97年7月 论文主题词:赃物 赃物犯罪
赃物犯罪研究 引言 赃物犯罪是“与赃物有关的犯罪”的简称,作为一类犯罪,它是指行为人 明知是赃物并实施一定的行为,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情形。这类犯 罪极为常见,在实践中的发案率也很高,古今中外的刑法中普遍都有规定。我 国1979年刑法第172条和今年(1997年)3月刚通过的新刑法第312条都是关于 赃物犯罪的规定,从这两条对赃物犯罪规定的法定刑来看,赃物犯罪是一类性 质较轻的犯罪,但其社会危害性却不可低估。因行为人窝藏、转移、收购、代 销赃物,使司法机关难以侦破案件,犯罪分子不能及时地得到法律制裁,这是 所有的赃物犯罪都必然造成的一种危害后果。
一、赃物犯罪的立法概况(一)我国赃物犯罪的历史沿革 在我国古代刑法史上,有关赃物犯罪的规定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独 立、不完全独立到独立的过程.依据现存史料的记载,奴隶制时期的夏、商、周三朝的刑法中都没有明确 规定赃物犯罪,但是却有有关赃物的规定。我国奴隶制社会的第一个王朝一“润用,集“见现,节直誉中《幕》地明膜真(念同验,庶即众多.征同证),即证明犯罪事实所用的各方面的证据材料,其中的提到的证据之一“日”,焕是掬的借字,掬意为“在手”,即拿在手 中的犯罪工具或者赃物是一种证据,可用来证实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