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程序立法的价值】吴鹏.pdf

【论行政程序立法的价值】吴鹏.pdf

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行政管理学研究所 专 业:行政学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人员填后者):石永义教授 学习期限:94年9月至97年7月 论文主题词:行政程序立法:价值引言 二十世纪以来,行政法的发展呈现出行政程序法大量出现并进而法典化的趋 势。程序制度的迅速崛起并日渐严密已成为现代行政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公正的 程序是促进现代化的社会变革的基本杠杆之一?。所以行政过程不仅需要受到实 体法规范的调整,更需要受到公正合理、系统严密的程序规范的调控。正如马克思 所说:“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象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 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我国当前正着力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 建,关于行政权运作过程的行政程序立法迫在眉睫,以实现行政过程的民主化、科 学化和法制化。因此,对行政程序立法的内在价值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会实施单向的强制控制。其运作受权力载体即君主个人人格的左右,缺乏预定的程 式。如此类型的行政权力,无疑成为统治阶层角逐的猎物和残酷统治的工具,乃至 于权力拜物教的生成剂。这个阶段不可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行政程序法,当然不是 本文探讨的范围.资产阶级在推翻封建专制统治,从封建专制君主手里夺取政权以后,根据“三 权分立和“行政法治”的原则,建立了资本主义的国家机构和统治秩序。1791年法 国宪法明确规定:“立法权委托给人民自由选出的暂时性的代表们所组成的国民议 会”,“行政权委托给国王”,“司法权委托给人民按时选出的法官行使之”。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返回 下载地址!有问题:cuwen@foxmail.com(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