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代位申请执行】倪寿明.pdf

业:诉讼法 专 研究方向:民事讲讼法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汇伟叔授(在职人员填后者):— 学习期限:199年年9月至1997年6月 论文主题词:代丝执行
出现困难.四、构建代位申请执行制度的基本框架,逐步完善代位申请执行制度体系(一)明确代位申请执行制度的适用条件(二)对代位申请执行的适用范围应作出细致具体的规定(三)明确代位申请执行制度适用的具体程序(四)禁止支付程序(五)代位申请执行的执行方法(六)确立代位诉讼程序 参考论著 参考论文 后记
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我国的代位申请执行制度的确立即据于 此。我国代位申请执行最主要法律特征是:债权人可通过法院向第三人行使一 定形式的权利.法院通知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第三人可以异议.可以对第 三人为强制执行。在我国,代位申请执行是一种新的执行制度,它突破并发展了 我国原有的民事执行规范,在强制执行工作中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代位申请执行制度自诞生之日起就被频繁地运用于执行案件之中,显示了 其有力的法律功效,对从制度上解决“执行难”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代位 申请执行制度是应实践需要而确立的,但实践的要求、新制度的诞生与理论体 系的完善未必亦步亦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