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协议若干问题之研究】相原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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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法学院(本校填系、所):专 业:国际经济法 国际商事仲裁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赵秀文副教授 1994年9月至1997年7月 学习期限:仲裁协议 论文主题词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仲裁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中的作用 当世界跨入20世纪以后,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迅速发展,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的发 生是不可避免的。对于国际商事交往中已经发生的争议,可以通 过多种方式得到解决。如:协商与调解、诉讼、仲裁等.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自己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时,他们可以委托第三者从中进行调解(conciliation)。在调解中,调解员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可以在协调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 础上,提出供双方当事人选择的解决争议的方案,也可以促使争 议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然而,进行调解的调解员的意见或者解决 方案都没有约束力。决争议方式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①非强制性。诉讼是一种行使司法权的行为,具有强制性.然而,仲裁属于民间审判行为,而不是国家法院审判行为,仲裁 机构不是国家行政机关,而是民间组织,处于公断人的地位。它 们的权利来自于双方当事人的授权。②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性。双方当事人自愿决定采用仲裁方式 解决争议的事项,自愿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以及采用哪些仲 裁规则和适用法律。当然,这些自愿是以有关国家的仲裁制度为 依据的,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自愿。③非公开性。仲裁可以不公开。在得不到当事人的同意下,其仲裁裁决也可以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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