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房地产抵押】安玉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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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民商法 物权、债(合同)龙翼飞教授 94年9月至97年7月 房地产抵押 业: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论文主题词:专论房地产抵押 导言 土地是财富之母。土地是一切财富的源泉,以土地为基础的房地产 是人类生产、生活最重要的物质资料之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 立与发展,我国房地产日益成为重要的商品。房地产抵押这种最重要、最典型的抵押担保是强有力的债权担保形式,在经济生活中的许多领域 不断出现,有效地保证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切实维护了交易安全,稳 定了经济秩序,促进了资金融通。现在虽有《民法通则》、《城市房地 产管理法》、《担保法》、《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对房地产抵押作了 一些规范,但是仍较原则,过于简单化,立法技术上缺乏协调性,内容 上缺乏可操作性,尚应进一步完善。不得获取抵押物的所有权充抵债务。从内容上看,近代法上的抵押权一 般是通过变价拍卖以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优先使债权得以清偿,不移转标 的物的占有。这就与古代法中占有性抵押区别开来,也彻底抹掉了罗马 法抵押制度中所具有的占有性抵押的某些特点。另外,近代法规定抵押 权为担保物权,具有物权的效力与特点,物权效力高于债权,强化了担 保物权的效力。抵押权为优先受偿权。一方面抵押权赋予债权人以优先 受偿之权,对债权实现发挥着强有力的担保作用,另一方面因其不移转 占有,维护了抵押物法律上与经济上的正常状态,充分发挥了抵押的效 英美法中的抵押是指抵押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将其不动产或产权利 益交给抵押权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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