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利质押】李艳.pdf

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法学院 专 业民商法学 物权 债权制度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龙翼飞教授(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94年9月至97年7月 论文主题词:质押质权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97 导言 权利质押,系指非以实体物而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 出质,以确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通过权利质押法律行为可以创设权 利质权。权利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与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及动产 质权、留置权共同构成民法上担保物权体系,故将某些特定权利出质给债权 人亦成为物上担保的重要形式之一。由于出质标的的特殊性,权利质押与一 般动产质押在质权的设立方式、效力范围及实现方法等诸多方面均存在较大 差异,因而有学者将其称为“准质权”,或认为其性质介乎于一般质权与抵押 权之间。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97 第一章 权利质押的一般理论 S1.权利质押的概念、性质和特点 一、权利质押的概念 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历史由来已久。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法上的 信托质,由于这种担保方式对于债务人过分不利,并且形式过于严格紧琐,极为不便,于是代之以占有质。占有质即是现今的质权制度的雏形。罗马法 上的质权,其标的物可为动产,也可为不动产,而且事实上还存在以自由人 出质的现象。质权原则上依当事人的契约或遗嘱的设立而成立,质权人最初 仅能依质物的占有而间接强制债务的履行,其后逐渐承认质权人的变卖权,即债务到期不获清偿时得变卖其占有的质物,就所得价金受偿,实现其债权。 